放生仪轨回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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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谛是释迦牟尼体悟的苦、集、灭、道四条人生真理,四谛告诉人们人生的本质是苦,以及之所以苦的原因、消除苦的方法和达到涅槃的最终目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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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教四谛概说

  「缘起」是宇宙人生一切万法生灭变异的定律,佛陀因证悟「缘起」而成佛,但因缘起深奥难解,为使尚未起信的众生免于畏怯,所以佛陀在初转法轮时,特以「四圣谛」来说明众生生死流转以及解脱之道的缘起道理,进而激发众生厌苦修道的决心。因此,「缘起」是佛陀自证成佛的「自受用」,「四圣谛」则是「他受用」之始。

  四谛,又叫四圣谛。「谛」字是古印度梵文的音译,意译为「不颠倒」,引申义就是「真理」,「圣谛」就是圣人所知之绝对正确的真理,那么,「四圣谛」就是圣人所知之绝对正确的四条真理。

  《中论疏》说:「四谛是迷悟之本,迷之则六道纷然,悟之则有三乘贤圣。」也就是说,若能如实知见四谛,便是圣者,因此称为「四圣谛」。四谛的四条绝对正确的真理就是苦、集、灭、道,四谛告诉人们世间的因果以及出世间的因果。

  四谛奠定了佛教教义的基础,可以说佛教所有的重要的哲学思想都与四谛有关,都是为了从某一方面为它论证。四谛理论在佛教的发展中一直占有重要的地位,并且在不断地得到补充和完善。

四谛的苦谛

  四谛中的第一条真理是苦谛。苦谛是释迦牟尼在彻悟之后,对人生现象的价值判断,认为现实世界中充满了痛苦。

  四谛里「苦」的意义非常广,也许有人认为人生的苦乐是相对的,这主要是因为人们对某些特别的事物,各人感受自有不同,但人生许多重要的经验和大事,则是人人都有相同的感受,如生、老、病、死。

  四谛中的苦谛所讲的,就是人生的根本痛苦与生命现象是不可分离的,所以具有普遍之真实性。人生苦之事实,不是显而易见的,因为人们都有一种本能,固执地相信这个世界总有某些事情是快乐的,决不能说一切都是痛苦的,这正是人们不能解脱的缘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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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谛的集谛

  四谛中的第二条真理是集谛。集谛指出了人生之所以「苦」的根源。

  集是众多汇集的意思,就是说众多痛苦的因,能招集众多生死苦果,故名为集。四谛中的集谛内涵简单地说来,就是众生一切痛苦皆可以溯源于三项根本原因,即贪欲、嗔恨、愚痴三种本能的烦恼。此三种根本烦恼即是造成一切有情众生痛苦之因。

  四谛的集谛所解释的就是这三种根本烦恼的性质,以及如何由彼而生死轮回之事实。轮回说和十二因缘说紧密相连,所以集谛又以十二因缘为主体,指出人生之所以苦的原因。

四谛的灭谛

释迦牟尼不单指出了人生苦恼的现象和原因,更清楚地说明这些现象是可以消除的,这就是四谛中的第三条真理 --- 灭谛。

  四谛中的灭是梵语「涅槃」的意译,梵文和巴利文认为涅槃是熄灭、止灭或吹灭的意思,表示火的熄灭。贪、嗔、痴被佛教视之为三毒火。

  在圣者的眼界中,这个世界的一切都被这三毒火燃烧,无刹那之安息。圣者能永断贪、嗔、痴等根本烦恼,了除生死患累的苦果,证得清净寂灭的解脱境界,这种解脱境界称为涅槃。

  涅槃是人生理想归宿的最高境界、最终目的,也是佛教教人追求的方向和目标。在几乎所有的宗教中,至善之境只有在死后方能达到,涅槃却可以当生成就,不必等到死方能获得。凡是亲证真理、涅槃的人,就是世间最快乐的人。他不受任何状态所束缚,他不追悔过去,不冥索未来,只是扎扎实实地生活在现在里。因此,他能以最纯净的心情欣赏与享受一切,而不掺杂丝毫自我的成分在内,只有清净、温柔,充满了博爱、慈悲、和善、同情、了解与宽容。

四谛的道谛

在找到了人生理想的归宿后,释迦牟尼又为人们实现这种理想提供了一些方法,这就是四谛中的第四条真理 --- 道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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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四谛中的道在梵文的原始意义是道路、方法或姿态的意思,释迦牟尼借此词来说明要解脱人生苦恼的现象,就必须修道。

  佛祖在初转法轮时提出了一种中道观,为的是避免两个极端。一个极端是经由感官的享受去追寻快乐,这是低级、平庸、无益的凡夫之道;另一个极端是经由各种自虐的苦行以寻求快乐,这是痛苦的、无价值的、无益的。佛自己都曾尝试过这两种极端,深知其无有实益,才由亲身的证验,发现了能够产生知见,导致宁静、内证、正觉、涅槃的中道。

  中道一般称之为八正道,佛献身说法49年,几乎在他的全部教诫中都牵涉到这一道谛。他以各种不同的方法、不同的措辞,对不同的人宣说这一真谛。除八正道外,后来又增加了四念处、四正断、四神足、五根、五力、七觉支,合称为七科三十七道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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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四谛是佛陀初转法轮时所说,临涅槃时又再三叮咛弟子们,对四谛有不解的地方,可提出来问。可见在佛陀的一代时教中,对四谛的阐扬是自始至终的。尤其在初转法轮中,佛陀三度演说四谛的妙义,称为「三转十二行相」:第一次为「示相转」,将四谛的内容定义加以解说,以便弟子了解,内容为「此是苦,逼迫性;此是集,招感性;此是灭,可证性;此是道,可修性」; 第二次为「劝修转」,劝诱弟子修持四谛法门,以断除烦恼,获得解脱,内容为「此是苦,汝应知;此是集,汝应断;此是灭,汝应证;此是道,汝应修」;第三次为「自证转」,

佛陀告诉弟子,自己已经证得四谛,勉励弟子们只要勇猛精进,必能同样证悟四谛,内容为「此是苦,我已知;此是集,我已断;此是灭,我已证;此是道,我已修」。

第十五课综合指要

第十三、十四、十五课 综合指要

1.

生灭断常,一异来去八类,都是未见性者,对于真如理体,妄事测度的断语。因佛性法性,皆离此八边,所以这些推测,难免陷于:由遍计所执,而生起的非量,成为一偏之见,与实情相违反。其实,真如理体,是八类皆非,可以都给加上一个不字,所以才称为「八不」。但若更说得澈底一点:凡是属于对待范围内的名词,如有无、是非、染净、虚实、善恶、大小、青黄等,一概不是。如此则直可说为千不万不,举八不者,亦不过说个大略,聊当举例耳。

2.

目宇宙一切现象为万有,万象、万物、万法、这万法都不过是代表多数,并不是确实的数目。后来小乘俱舍宗,立七十五法,成实宗立八十四法,大乘法相宗立百法,也都是各就其见解,约略标出,因为实际上,是没办法指出确实的数目来。学人必须了解:这些七十五、八十四、一百、皆属于臆造,数字虽殊,用意则完全一样。其所标的品类,虽有详有简,然其大体,则系相同。亦如六方、十方、皆成同一的球形,等无大小也。

3.

末那识并不造善恶业,故属于无记,无记者:非善非恶也。但因执我,致与四烦恼常俱,所以属于有覆,有覆者:以染污为性 。 单就字面上看:虽有覆而无记,可知它仅是一种执著,并未发为行动。也即是说:已起惑故,不如第八识之无心,未造业故,又不同学六识之妄动。介于八六之间,而保持其独有的个性,这便是末那识的特徵。因为它是潜意识,不共无明,故虽恒审思量,而不易被察觉。所以小乘与外道,在第六识之外,就不知有此识存在,他们尚不知有七,又何知有八。然而单就吾人的慧解观察:众生时时事事皆执我,以我为出发点。可知在第六识的背后,必另有一种极厉害的我执存在,促使第六识,以其意

志为意志。而利己利他。潜滋疑慢,这不是末那是什么?其次,在前六识造了业之后,必另有一个所在,来记录寄托其历次的善恶习气,然后由这些薰习成熟的习气,再一一发为苦乐的果报,如此秩序才不紊乱,数量才不漏落,这不是阿赖耶是什么?再次,当酣睡时,闷绝时,皆失去知觉,证明第六识已经停止,在报身上,如果仅有六识,那么,停止了便是间断,间断便是死亡,此时不死亡者,必定另有其他物事,在维持寿命,这不是阿赖耶又是什么?凡是不用慧解,而但凭第六识粗浅的推断,作为凭依,这是世人的通病。真正的学者,是当以理智来思考一切,不宜同于流俗,硬把自己所不知不见者,断定为无。

4.

既是无为,则离名言施设,原不应有六种名目,无为法所以有六种者,也是随顺世俗而立,期于启悟学人,所以才假设文字。其实只有真如无为,才是佛性的无为,余五种皆方便说也。

5.

世界所以这样乱者皆,出于自私的一念,这自私的来源,就是由于末那的执我,所以一切众生的末那识,若不转智,则天下永远不得太平。世界上每一角落,不论人对人,人对动物,动物对动物,全是以强凌弱,相吞相杀。若欲去此自私之源,将末那识转成平等性智,变自利为利他,或自他两利,则竹须仗第六识,作我法二空观,及慈悲平等观,作为下手方便,才能收效。世界各国科学家政治家,多受过高等教育,然而谁不是在作自私的打算。凡私于自己,私于人类,私于其国家民族,皆远平等博爱之义,皆名自私。可知这一事不是教育所能为力,而是要依佛法,修观转识,发大乘心,念众生苦,才有办法。

6.

毗昙执有应破,成实执空也应破,外道执断执常应破,大乘执有所得也应破,那么,佛法究竟是有是无?是断是常?是有所得或无所得呢?关于这一问题,实在很难作一个肯定的答覆,真是说来话长。现姑撰八句作答,冀启悟门,参而破疑,亦可达无留滞处:缘生故不有,修持并不无,相续原非断,变异又非常,分证姑名得,还原得什么?能明此一性,诸碍悉皆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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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

因有善恶,果则无记者:是言由因所得的果报身,可以为善,亦可以为恶,故名无记。譬如造善业而生天,则天人之身,属于无记,因其可以为善,亦可以为恶也。造恶善而生三恶道,则三恶道之身,亦属无记,因其可以为善,亦可以为恶也。果现行时,中途若遇大善恶业渗入,则渗后所生之新果,可能与原来之因性不符。如贫穷人,作一大善事,可能变为富裕;长寿人、作一大恶事,可能变为短命之类皆是。但是,恶因变为善果,必其后作善业之力,远超前因,果虽变为善,而前因之恶,亦必酌算在内,经过扣除而后得此果,如负债千金人,忽因功获奖万金,除还债外,则其实得者为九千。善因变为恶果,必其后作恶业之力,远超前因,果虽变为恶,而前因之善,亦必酌算在内,经过扣除而后得此果,如囊有千元人,忽因事罚锾五千,除已有一千外,所负之债为四千。上列前后两例,每一例皆有两重因果,因有善恶性,果则但凭因而得,并不能离因而有,亦不能颠倒,如善大生恶果,恶因生善果之类,盖果离因而有,或与因性不符,皆不合理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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